都兴旺故意伤害案心得体会 2011 年 6 月 11 日星期六,我们法学双学位的同学在老师的主持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进行了一次关于都兴旺故意伤害案的模拟审判。本案涉及到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以下做简要分析: 案情的基本情况是:2010 年 7 月 7 日晚 9 时许,王健过生日,邀请王小明(本案死者)、王家伍等人在 XX 县区凤凰山李家茶庄喝酒吃饭。当晚 11 时许,王健、王家伍 2 人到附近 XX市人大 2 号宿舍楼底楼都兴旺的副食门市打电话,与都兴旺发生纠纷,被他人劝开。约 20 分钟后,王健、王家伍 2 人邀约王小明等 5 人来到都兴旺的副食门市处。王健指着都兴旺说:“就是他。”王小明即抽出腰间的一把菜刀,朝蹲在地上关副食门市卷帘门的都兴旺砍去。都兴旺立即起身逃避,王小明持刀追砍,砍中都兴旺几刀。都兴旺退进自己店内,拿起两个啤酒瓶抵挡。王小明见状,返身沿上坡公路往回跑,都兴旺持瓶追赶,追约 21 米远。仍在附近的王健等人朝王小明喊:“追来了。”王小明听后即转身用菜刀砍伤都兴旺右手腕。都兴旺顺势将啤酒瓶朝王小明击去,击中王小明面部。王小明仰面向后倒地,致头部重伤,经送 XX 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都兴旺在亲友陪同下,到 XX 县区公安局投案。经 XX 县区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王小明因左面部遭钝器打击后倒地,造成颅骨骨折,硬脑膜下出血,脑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都兴旺的伤情,经 XX 县区公安局法医伤检,结论为轻微伤。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都兴旺的防卫行为是否适时;其二是都兴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对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只有认识明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正当防卫,正确处理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第 1 页 共 2 页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行为。虽然这种行为给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被认为是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也叫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各国刑法都对正当防卫免除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也规定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