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报告(报)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由你部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9年10月22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
基本农田;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第1页共4页3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三)《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
军事设施;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审查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