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推荐]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引进国内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调整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构筑人才集聚中心
第三条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人才均可在深圳自主择业
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请引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内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内外单位在深分支机构
第六条引进已婚人才,其配偶也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的条件,但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可同时办理调入,如不能同时办理,可先调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亲或母亲迁入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人才,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第1页共2页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在深工作;可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市的职称评审、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及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在投资、进出特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户籍限制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聘请国内外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成果转让、研究开发等业务
第十条市人事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