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范文模版]律师函(20XX)郑中涵律函字第16号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县区大润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欠付委托人工程款事宜函告如下:依据20XX年11月2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贵公司将“1X、2X烧结机大烟囱道内耐磨衬”项交由委托人施工,并约定“施工单价为360元m^3”,最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后经贵公司对工程验收和决算,全部工程决算值为297846元
现贵公司在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后,并未依约清结下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声明:1、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
贵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以合同定价虚高为由拒绝清结款项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
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委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贵公司就应当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贵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3、请贵方在收到本《律师函》七日之内及时承付
一旦期限届满而仍不见贵公司有偿付欠款之具体履约行为,届时,全部违约责任及诉诸法律所发生的任何与此有关的费用,依例当由贵公司完全承担
此函,请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不再另行知会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苏万寿20XX年9月1日第1页共11页第二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机构:XX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联系人:受理地址:XX市经四路8号联系电话:0371-65900671办理程序: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