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等申办程序[最终版]国家林业局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等申办程序2005-01-10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办策字[2004]43号)的规定,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林业局就因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有关事项予以规范。一、申请范围因以下特殊情况采伐林木,所需采伐指标在国务院批准的各地方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临时增加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一)采伐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二)按照技术规程规定,进行人工低产(效)林改造和中幼龄林抚育采伐。(三)因工程建设及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四)发生严重或列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号)森林病虫害,以及按照省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批准制定的森林病虫害除治规划要求,采伐清理受害林木。(五)发生特、重大森林火灾需采伐火灾烧死林木。(六)发生风灾、洪涝等自然灾害林木受毁需清理。(七)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边防公路、巡逻路等其他项目需采伐林木。二、申报程序(一)因采伐清理火灾烧死木、发生自然灾害损毁林木和病虫害木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示,由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审批。第1页共4页(二)在国务院批准的商品材限额以内因采伐清理火灾烧死木、发生自然灾害损毁林木和病虫害木,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三)对采伐定向培育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人工低产(效)林改造、中幼龄林抚育采伐、工程建设及占用征用林地、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和边防公路、巡逻路等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四)东北、XX省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属于本通知申报范围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三、申报材料(一)申请采伐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下同)及各采伐单位定向培育工业原料用材林资源现状,包括面积、蓄积、生长量等;2、需采伐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的数量;3、申请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理由;4、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指标分配情况和省预留限额解决情况。(二)申请改造人工低产(效)林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分别林分起源说明木材生产计划中用于低产(效)林改造的情况;2、包括需改造林分林种、树种、采伐量、出材量在内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3、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规定批准的低产林改造总体规划。(三)申请中幼龄林抚育采伐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分别林分起源说明木材生产计划用于中幼龄林抚育采伐的情况;第2页共4页2、实施抚育采伐的经营单位中幼龄林资源详细情况;3、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幼龄林抚育规划。(四)申请因工程建设及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项目批准文件;2、包括采伐林木林分起源、林种、树种、采伐量、出材量情况在内的伐区调查设计;3、占用征用林地项目还必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征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同意文件和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五)申请清理森林病虫害木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包括采伐清理病虫害木林分起源、林种、树种、采伐量、出材量情况在内的伐区调查设计;2、森林病虫害除治方案;3、迹地造林更新方案和除害处理措施;4、病虫害发生原始监测报告;5、省级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出具病虫害发生情况的核实报告、防治意见;6、防治大规模病虫害蔓延而划建保护隔离带采伐健康林木需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提供经省级以上病虫害防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