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XX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38号【发布日期】2008-06-17【生效日期】2008-06-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XX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环办函〔2008〕338号)XX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2008年5月,我部对你单位的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立即进行限期整改
现通知如下:一、你单位的辐照装置存在下列严重安全隐患,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制订限期整改计划,并提交我部
1、原控制台已报废,辐照装置无任何安全连锁设施;2、校验源没有固定在装置出入口附近;3、升源状态指示灯失效;4、烟雾报警器失效;5、没有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2008年11月30日前,将已过使用寿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三、应尽快向我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净化或去污,并治理达标
五、在完成限期整改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启用第1页共6页该辐照装置
如果违反规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六、我部委托XX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XX省农科院遗传所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36号【发布日期】2008-06-17【生效日期】2008-06-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