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2号【发布日期】2004-11-01【生效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第1页共2页《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