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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划生育若干规定《XX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XX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9月18日经XX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1月12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XX年10月12日XX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XX年9月18日XX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1-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第1页共5页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第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2-第七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对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婚前或者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建立早产和出生缺陷预防、监测制度,加强孕妇健康教育和早期围产保健,规范管理早产高危孕妇,建立合理预防策略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夫妻双方应当在再次生育前到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第十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下列信息:-3-(一)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信息;(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三)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个案信息;(四)妊娠三十七周以内早产的个案信息;(五)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六)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计划生育信息。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核查下列人员的XX市计划生育证明:第2页共5页(一)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依法需要办理XX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予以出具XX市计划生育证明:(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XX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第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按照规定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用人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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