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XX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注:如教研活动)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注
论文、课题、优质课、教学基本功大赛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第1页共5页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