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摘要】: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第1页共2页(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奖励优秀教师、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