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了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便于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财政局制定了《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主题词:农民保障规程通知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抄送
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丽江市民政局办公室2007年7月6日印发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一、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持有我市常驻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年人均693元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但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系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可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
区县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第1页共7页对象时,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1
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2
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3
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4
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