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五篇模版]第一篇:开展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各科(室)、队组:为了扎实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发【20XX】4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刻吸取善福煤业“4.13”重大透水事故、玉泉煤业“7.26”较大瓦斯燃烧事故、基安达煤业“8.1”较大透水事故的教训,结合省、市、县及王煤集团开展的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严格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发【20XX】4号)文件精神,并遵照文件要求针对“六项重点”煤矿工作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旨在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煤矿企业本质安全型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实保障企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百日安全整顿活动,实现隐患发生大幅下降,质量标准化稳步提升、矿井安全高效发展的目标。二、成立百日安全整顿活动领导组为确实抓好安全集中整顿行动顺利有序进行,特成立专项整顿领导组:组长:副组长:第1页共15页成员。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各作业队组的正、副队长为加强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专项行动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安指中心主任兼任。三、具体实施方案如下:结合《晋安发【20XX】4号》文件提出安全集中清理整顿“六项重点”内容具体分工如下:一通三防方面:由总工程师和矿长通风助理负责按照晋安发【20XX】4号文件精神,开展全矿性自查自纠和专项整顿行动,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1、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的,追究矿总工程师的责任;2、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和微风作业的,追究矿长通风助理的责任;3、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追究矿总工程师和矿长通风助理的责任;4、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的,追究矿井通风负责人和通风队长的责任;5、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追究通风负责人和矿长通风助理的责任;6、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追究总工程师和矿长通风助理的责任;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追究总工程师和监测监控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方面:由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负责进行自查自纠集中整顿行动,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建设期内擅自组织生产的,追究生产矿长责任;2、擅自变更安全措施井用途的,追究总工程师与安全矿长责任;3、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追究总工程师责任;第2页共15页4、废弃系统与新建系统未采取严密可靠隔离措施的,追究总工程师与安全矿长责任;5、揭露地质情况与地质报告有变化但未补充调查的,追究总工程师责任;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停工整改的,追究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责任;7、停工整顿后未履行复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追究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责任。水害治理方面:由总工程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责进行自查自纠集中整顿行动,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未确定的,追究总工程师责任;2、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全不清的,总工程师和防治水科科长责任;3、矿井周边及上、下组煤层积水情况不明的,追究总工程师责任;4、探放水队伍不健全的,追究安指中心主任责任;5、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的,追究安指中心主任责任;6、“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措施未落实的,追究安指主任和防治水科科长责任;7、未查清地质构造及其导水性盲目进行采掘活动的,追究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责任。劳动用工管理:由企管科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责进行自查自纠集中整顿行动,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劳动用工管理未实现“五个统一”的,追究企管科长责任;2、从业人员未达到“五个百分之百”的,追究企管科长责任;3、“三项岗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