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2016 年 1 月 2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宁夏何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15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决定通过的时间即是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间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第三个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条例》第十七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县区、XX 县区、XX 县区(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1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三、生育第三个孩子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第 1 页 共 3 页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