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7〕1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第 1 页 共 7 页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