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820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12-04【生效日期】 1988-09-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1988 年 9 月 1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 年 8 月 1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 年 11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7 年 12 月 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自治区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第四条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第 1 页 共 49 页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
并相应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