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节育技术服务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国计发[2001]127 号)以及 XX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XX 省财政厅、XX 省卫生厅、XX 省物价局文件(苏计生委[2002]51号)中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做好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费服务的对象及经费解决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 根据上述规定,我市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即所有响应国家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对于向本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以下统称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下列渠道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二)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
(四)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第 1 页 共 4 页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凡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按照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