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的行风建设,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确保上级关于纠风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鸡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通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以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抓住用户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检查纠正工作力度,确保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推进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之风。第三条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统一领导,分管副总具体抓,其他党组成员配合抓,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的公司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公司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责。第五条公司领导班子、党委成员对纠风工作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总领本部门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2、贯彻上级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部门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方案、计划安排,决定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第1页共3页3、对本部门的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生的不正之风及职责范围内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4、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法纪部门履行职责。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六条责任制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考核采取经常性的明察暗访、重点抽查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第七条纠风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1、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中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2、凡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用户投诉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3、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辞职或建议上级对其免职,并追究其纪律责任。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6、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和追究纪律责任。具有上述六项情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第2页共3页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认真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职责的,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免谈话,当年单位主管纠风工作的领导不能评为先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