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利霞与XX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要点提示】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案例索引】一审: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06)红民一初字第838号(2007年9月12日)二审: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号(2008年5月9日)【案情】原告:芦利霞被告:XX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芦利霞是东杨村村民,1996年12月23日原告芦利霞与XX县区榆林乡大杨村郭树法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朱召村居住
其户籍仍保留在东杨村,婚后芦利霞未在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加孕检
1999年11月19日芦利霞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和儿子的户口为空头户口,今后不参与东杨村的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
后东杨村多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给原告芦利霞分配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43112
不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是由村民会议表决决定的,村委会必须执行
在2002年秋后调整土地时,专门为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留出一部分口粮田,并规定不得参与村里的任何分配
既然申请分得了口粮田,那么就说明同意了村里“不得参与村里的任何分配”的规定,现再起诉显然不妥
况且原告并未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也未纳人村里管理,婚后也第1页共8页一直在婆家居住
原告已写过保证,放弃了村民待遇
【审判】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芦利霞虽具备东杨村户籍,但其未在该村居住,且原告芦利霞于199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