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老师: 你们好。 我很荣幸被邀请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是 XX 市工商局**分局***工商所的一名基层执法人员,也是湖南大学的一名学生,而且在本周二获得了湖南大学授予的法律硕士学位。双喜临门,非常开心。 在这个场合研究《食品安全法》显得有点班门弄斧,不过我想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交流一下我对执行《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感受和体会。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几个影响比较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其中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最终成为《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催化剂。与其说该法出台比较仓促,还不如说我国的立法效率高。紧接着还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速度之快超乎我们想象,以致于我局发放第一本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 4 个多月了。 6 月 1 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深入研究具体法条,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们探讨一下我在工商部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中几个的实例以及产生的问题: 一、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2009 年 11 月肖×在韶山南路的天剑超市购买了 2 包熟食,回家吃完后不久就拉肚子,肖×自己到医院看病花了四百多块第 1 页 共 5 页钱,之后找到超市以熟食变质为由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医药费和十倍的赔偿。但是遭到了超市的拒绝。首先,超市拒绝的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消费者是因为吃了该熟食造成拉肚子,除非 有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者医院开出的证明。消费者的食品已经只剩了包装。如果抽检同类产品是不是可以证明事实成立呢。并且,在该超市看来,他们也不知道熟食变质了,因为不是“有意为之”,也就达不到《食品安全法》96 条中,“明知变质而销售”所需承担“十倍赔偿”的后果。超市方认定,他们最多只能给肖×按照《消法》第 49 条规定“退一赔一”。对此,肖×表示难以接受。最终我们只能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个折中方案,赔偿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