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煤XX县区队履职尽责【摘要】: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第1页共3页标单位的党政主管;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
(逢双休日顺延)四、督导程序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