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第二胎条件及申请书 生育第二胎条件及申请书范文 办理生育第二胎申请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表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xx 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决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这包括城镇居民及农村村民; 2
经指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 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
婚后一定年限(如 5 年)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夫妻为再婚(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情况)的,原婚子女数量满足一定条件的(通常双方子女数量之和不超过 2人); 5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 6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籍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如偏远山区夫妻只育有一女孩的、男方在有女无儿家落户的等); 7
夫妻一方有一定级别因公伤残的; 8
夫妻一方从事特殊工作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持续从事矿井采掘、出海捕捞等工作 5 年以上等); 9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特殊身份的(如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是烈士的独生 后代、被解救回乡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的妇女等);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具体可以查询当地二胎生育政策) 第 1 页 共 2 页 ________计生办: 我是_______村(居)民,名叫______,丈夫名叫_______,我二人于________结婚,第一个孩子生于______年____月,符合《_______计划生育条例》,特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