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 2、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包括(1)文件说明,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涉及的村、总面积、各地类面积,规划修改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2)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件(标明规划名称、图幅号、调整地块范围、面积),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选址红线图(包括数码资料) 4、规划修改听证会议纪要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注:(1)除图纸外用地报件一律用 a4 规格纸。(2)属本乡(镇)内部调整、不增加规划指标的报 XX 市政府审批,其它的规划修改均应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批的规划修改还必须附论证报告。(3)符合《土地管理法》第 26 条规定的规划修改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局用地报批的有关规定编制。具体包括:调整审核表、方案说明、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件等。 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6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2 条; 3、《XX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 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第 1 页 共 46 页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 26 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 26 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