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监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2 年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检查内容 1、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建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卫生状况
2、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状况
三、检查范围和水质监测项目 1、本县辖区内县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辖区内 52 家供水单位和 2 家自备供水单位
2、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安全检测
其中,末梢水水质监测按供水人口每 2 万人设一个采样点,供水人口超过 100 万时,可酌量减少采样点,供水人口少于 20 万时,应酌量增加采样点
4 、 各 类 水 质 检 测 项 目 分 别 按 国 家 《 生 活 饮 用 水 标准》gb5749—2006,要求进行,可根据当地水质状况适当增加
四、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和采样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完成,卫生监督员在检查和采样时,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出示监督证件
2、根据现场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的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相应的表格
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 1 页 共 2 页 3、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第 2 节“水样的采集与保存”规定的方法采集样品,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采集的样品应及时送检
4、检验机构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测,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