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讨论稿) 为使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于 20 年月日讨论决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处理。 二、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村规民约》规定,兑现违约责: 1、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必须先办理结婚证、凭借结婚证到计生办领取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否则兑现违约金 200 元;对早婚、非婚同居的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改正,不听劝阻的,兑现违约金 200 元,并强制采取一项避孕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待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后方可生育;政策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并兑现违约金 1000 元。 2、村民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在 15 日内向村委会报告的,没报告的兑现违约金 50 元。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一年四次的妇检和健康检查,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如无故不参加妇检的,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 性收取违约金 50.元,并限期补检。在妇检过程中,发生政策怀怀孕的,接受 500 元的罚款,找一担保人,担保在 15 日内履行人流(引产)义务。如按照规定时间做人流(引产)手术,村民自治委员会退还所交的担保金。 四、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本村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和人口学校的培训(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出生缺陷干预知识)的,否则,不安排当年的人口计划, 第 1 页 共 3 页 五、15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之规定,否则,不予享受所有的优惠政策。 六、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写出申请,且与村签订管理合同,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能外出,妇检对象、生育对象外出后应在 15 日内向村两委报告流入地点,按季度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没有寄回证明的每次兑现违约金 200 元,连续三次不寄回有效证明的,视为超怀,并一次性征收 50%的社会抚养费。 七、流出重点管理对象,其三代人员(代耕土地、代管小孩、代看房屋)必须签订流出人口责任人合同,并且必须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