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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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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XX年)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系死者梁龙华之母),女,1934年8月15日生,汉族,XX省XX县区人,上海铁合金厂退休职工,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飞(系死者梁龙华之兄),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XX省邳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娣(系死者梁龙华之姐),女,1958年5月2日生,汉族,XX省邵县人,上海吴淞化工厂工人,住本市泗塘八村65号503室。户籍所在地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委托代理人刘克华,男,1947年12月9日生,汉族,XX省延安中学教师,住本市田林八村29号601室。委托代理人戴义家,XX省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懿,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武术队队员,住本市彭浦新村162号甲301室。因本案于199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30日被闸北分局取保候审。1998年3月9日再次被XX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敏华,XX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利德,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因本案于1998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凡,XX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懿故意伤害一案,XX省公安局闸北分局侦查第1页共7页终结后,于1997年6月23日移送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于1998年2月23日以原审被告人张懿、葛利德犯故意伤害罪,向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刑事责任,并判令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受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1月15日作出(1998)闸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华、XX省大公律师事务所戴义家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张懿的辩护人XX省**律师事务所汪敏华律师,葛利德的辩护人XX省**律师事务所王凡律师以及本案鉴定人姚季生、李莉、陈亿九法医到庭参加诉讼。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葛利德系被告人张懿的姑夫。1996年11月10日上午,张懿至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葛利德家看望祖父母,适逢葛因邻居韩金莲在葛居室前绿化带搭棚而与韩发生争执,张懿参与争吵。邱立英之子梁龙华、梁龙林等人闻讯赶至现场,与张、葛发生冲突。张的姑母秦素珍见状将张拉回家中。张懿脱去外衣后又出门与围上前来的梁龙华、梁龙林、李红卫发生互殴。张懿在互殴中挥手还击梁龙华等人。秦素珍再次将张拉回家中,并嘱其离去。被告人葛利德则在另一侧与韩金莲争执。梁龙华在互殴后,退至弄内绿化地水泥护栏处停下,继尔仰面倒地,在被急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梁龙华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懿参与他人的邻里纷争,因与死者梁龙华等人互殴,造成梁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并应承担人身第2页共7页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死者梁龙华生前患有严重冠心病,被告人张懿的行为系梁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案发后被告人张懿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利德系邻里纷争的一方,虽未参与互殴,对死者梁龙华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但因其与他人纷争,引起互殴纠纷,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对民事损害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全部支持。据此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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