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仲裁规则[范文模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XX年10月1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受理范围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其设立的附属仲裁机构(以下通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劳动争议;(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或者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者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异议决定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作出决定
第五条裁决依据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仲裁
第六条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送达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可以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第1页共16页特快专递、传真或者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本条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