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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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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 30 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XX 县区、XX 县区、XX县区、XX 县区、XX 县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 XX 县区(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 1 页 共 7 页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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