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计划生育条例 XX 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日期:2011-06-03]阅读:44 次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 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 年 2 月 2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日期间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退休金加发 5%(按工资 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按照 XX 省人口计生委、XX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2010"4 号)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XX 市解决 1 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后方达到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第 1 页 共 9 页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XX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及《XX 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令第 53 号)的规定予以扶助。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 100 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