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法制局合署办公
第四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第1页共4页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