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集思广益,保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以保证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
第二章讨论案件的提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或疑难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非诉讼法律案件;(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外行政、民事、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案件;(四)被告为乡政府,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五)涉及破产兼并、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各种新型案件;(六)承办法律顾问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提请讨论并由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组织讨论的各类案件;(七)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法律顾问或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提出案件的讨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形式,申请书应当介绍案件的主要情况;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安排讨论
第五条承办法律顾问或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及其他特殊情况而申请对已讨第1页共3页论案件进行重新讨论的,应予准许
第三章时间安排第六条集体讨论一般在工作时间进行,具体时间由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确定
第七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乡政府法律顾问或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后,承办案件办理完毕前择时进行
第八条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告知承办法律顾问并确定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及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