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新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乡新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监督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XX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XX省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乡新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一、责任追究机制的主体和责任划分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纪委、监察处为具体实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的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二、责任追究的程序1.纪委、监察处及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事项;2.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追究事项;3.纪委、监察处牵头,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根据责任追究事项调查报告,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意见。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实施责任追究方式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校内津贴;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告诫、批评、调离;3.劝其辞职、引咎辞职;4.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6.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1页共4页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四、责任追究的范围(一)政治责任追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政治责任。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反学院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议事程序、范围、决定的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3.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等环节中出现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追究其各环节负责人的责任。4.落实《乡新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坚持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5.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对制造矛盾、诬告陷害他人、传播不利于团结的小道消息者和对歪风邪气纵容、不管不问,追究其本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6.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不按《乡新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办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部门负责人责任。7.落实乡新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按照XX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8.落实学院关于职称评定、干部调动、教师引进、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评定、出国审批等文件的规定。对违反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9.按照学院保密规定,凡是损害学校科技、信息等学校主体利益的行为,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二)经济责任追究:1.严格执行《乡新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乡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乡新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第2页共4页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乡新学院大额项目支出审计实施办法》,对设备、物资、图书教材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未按学院规定实行招标、违反招标程序或不提供基建、修缮和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的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2.对违反学院规定,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及违反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3.严禁私设小金库。凡违反国家及学校统一财务管理的规定,私设小金库的单位或部门,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三)岗位责任追究:1.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应严格执行《关于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责的意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2.教学、科研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