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编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段泊岚镇工作实际,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一、执法监察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六)《XX省安全生产条例》;(七)《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八)《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九)《XX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十)《xx市安全生产条例》;(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二、执法监察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计划监察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企业,机械、轻工、纺织、液氨使用等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位,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细化执法任务,促进执法责任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依照执法监察权限、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状况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执法监察的对象与频率
考虑到安全生产的突发性特第1页共4页点,留有阶段性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时俱进
执法检查工作突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重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执法监察,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