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苗事件 XX 市医学会案法庭发言 关于 XX 市医学会委托合同纠纷法庭陈述书 本人赵国平,XX 省 XX 县区原相乡河口村农民,系本案原告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 XX 市医学会关于中止医疗事故争议的决定
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2011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向XX 县区卫生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011 年 10 月底,XX 县区卫生局将该申请向被告移交,依规提起了这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1 年 11 月 2 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委托鉴定费2500 元,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2011 年 12 月 12 日,被告就原告丢失就医挂号本为由,以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为名,将预防接种事故鉴定长期中止至今
2015 年 5 月 6 日,原告向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原告已提供女儿赵梓玉的住院病历、脑电图、ct、预防接种本等等材料及疫苗存储运输过程存在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证据,就医挂号本已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必要材料
请求法院撤销 XX 市医学会关于中止赵梓玉与 XX 县区矾石沟矿医务所医疗事故争议的决定
2015 年 5 月 12 日,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并确定 2015 年 6 月 10 日开庭审理这一委托合同纠纷案
二、委托被告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委托鉴定事项: (1)是否带病接种乙脑疫苗后导致病情加重
(2)是否继续接种流脑疫苗后导致病情恶化
(3)是否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
2、提交的证据证明: (1)患儿出生健康
原告女儿赵梓玉出生于 2005 年 12 月23 日身体正常、健康
出生后即按时、按要求接种了各类疫苗附(儿童免疫接种记录本)
第 1 页 共 5 页 (2)首次带病接种疫苗后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