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l、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方文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2、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款:劳动者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第1页共2页(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