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 号【发布日期】 1999-03-30【生效日期】 1999-03-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 1999 年3 月 17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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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