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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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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分类号】 f4111012011106837【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2011.12.01【实施日期】 2012.04.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其他 【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五号【题注】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坚持统一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第 1 页 共 10 页体规划,加强供热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六条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以及环保、能源规划。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供热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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