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XX 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2008 年 11 月 03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维护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 14 号令)、《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260 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举办单位管理、教育部门管理督查、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有效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 第四条 学校食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 25 米以上,或将有害场所迁移与消除。 第五条新开办食堂的学校,要将食堂规模、经营和管理方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食堂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七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 第八条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 1 页 共 8 页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 8 平方米,食品烹饪场所占加工操作间面积的 50%以上; (二)墙壁有 1.5 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第九条食堂要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具备 3 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 第十条餐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