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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VIP免费

XX县区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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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区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XX 县区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 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 8 页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逾期视作无异议。 拆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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