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 XX 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范文大全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 XX 省 XX 县区列为国 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27 号 XX 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 XX 县区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 XX 省 XX 县区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XX 县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 XX 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 XX 县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加强对孙中山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 XX 县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