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 第 356 号 《XX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经 2012 年 10 月 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2 年 10 月 30 日 XX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或者 XX 县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并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 —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行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第 1 页 共 8 页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