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教授建国 60 周年演讲稿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其实我是以 30 年为主,但是也包含了 60 年。今年是改革开放30 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60 年,可以说,我本人既是 30年的见证人,也是 60 年的见证人。我觉得回顾历史是很重要的。 60 年的中国法治的发展,可以说经历了四个法律时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现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 一、法律实用主义:也称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实用主义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备,有一些法律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条文不要过多。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做行动准则的参考。法律实用主义所蕴含的观念,一切都不需要,都不必需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实用主义就是工具论。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 二、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向两个方面发展,发展得好,我们逐渐走向健康的法治道路。但是,法律实用主义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很不幸,中国第二个法律阶段就叫法律虚无主义。从 1965 年开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甚至到了 1978 年改革开放,不仅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可以被彻底砸烂。这一段时期,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最高指示加上群众运动,就可以无视法律。最高指示,只要是一个圣旨,一个上谕,那就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群众运动也被看作是最天然合法的,一切都崇拜群众运动,这些都成为践踏法律的最大挡箭牌。 文化大革命时期,我们常常看到只要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甚至有时候以国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可以干。当时的口号有一句话“只要是符合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的利第 1 页 共 6 页益,那就什么都可以干”。那么到底谁来说,这是符合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吗。那当然只有领袖能够知道。而群众运动,更是自然的代表群众的最大利益。从这一点来说,以人民的名义、革命的名义、国家名义,都可以作为实现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最好的围墙。法律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实际是人治的另一面挡箭牌。到了法律虚无主义,这种人治已经体现为用群众的名义,以领袖的名义来体现私人的、凌驾于法律上面的意志。 ××市中院的院长说了一句话,“我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法院的判决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