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XX 省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0)526 号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 XX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加快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依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5 号)相关规定,特制定了《XX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 省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XX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XX 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要求)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项目批准文件
前款所指的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立项和调整等批准文件
第 1 页 共 4 页 第四条(竣工验收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