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XX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XX 省 XX 市人民政府 文 号:XX 省 XX 市人民政府令 2017 年第 196 号发布日期:2017-9-24 生效日期:2018-1-1 《XX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9 月 19 日市政府第 8-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 2017 年 9 月 24 日 XX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 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第 1 页 共 7 页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物价、税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转运站)设置规划,确定点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九条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处置核准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