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推荐]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的申请办理,加强对房屋征收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以下称申请人)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且无他处“另有房屋”的情形;(二)符合XX市人民政府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或者工会组织特困职工建档标准
申请人根据《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1住宅房屋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房屋
(二)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另有房屋”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另有房屋”,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三)核查范围为被征收范围之外的地区,包括核查对象第1页共2页的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出地、实际居住地以及其他可能拥有房屋的地区
第九条房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另有房屋”的核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查意见,连同有关申请资料交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条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根据相关单位核查意见,签署是否符合住房困难补助的认定意见
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申请资料分别提交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市、或县(市)区工会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收到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核查申请后,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