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概念一章读后感 用六种法律解释方法阐释《民法通则》第 52 条和《继承法》第 7 条 思考问题
(1)8 岁的将价值为 500 元的玩具送给乙,该行为的效力如何
(2)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
(一)语义分析方法 这两个思考问题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
具体是指《民法通则》第 58 条所谓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含义
同时,还应该比较《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合同”与第 54 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法律解释始于文义,众所周知,法律概念其含义多种多样,对其进行解释时,应尊重语义,围绕语义进行解释
《民法通则》第 58 条所谓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即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
而其中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若不能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该无效
所谓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之一方故意欺罔他人,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
而所谓“胁迫”是当事人一方表示加害,使他方当事人之意志陷入不自由状态,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
所谓“乘人之危”是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其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本意的意思表示
而《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才是无效的,否则属于《合同法》第 54 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正确理解这三种行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