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几点体会 2004 年 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一一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初步建立。现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此意见是对《资产评估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的重要延伸和发展,必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指导意见将积极推动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和培训工作 在现时国内资产评估实务中,无论是企业股权转让,还是企业改制评估中,成本加和法(即指导意见中的成本法)的应用基本上处于主导地位,收益法应用不普遍,市场法的应用几乎是空白。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习惯于成本加和法。而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采用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我体会这些规定是对评估师应用基本评估方法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指导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但目前国内不仅对企业价值评估缺少研究,也缺乏专门的企业价值评估培训教材,评估师缺少接受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因此要贯彻实施指导意见,评估行业必须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组织编写专门的企业价值评估培训教材,积极开展不同层次的企业价值评估培训,使评估师做到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从而胜任企业价值评估的业务。 二、指导意见对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的评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并且第 1 页 共 5 页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非经营性资产或溢余资产都可以认为是企业持续运营中并不必需的资产,如多余现金、有价证券、与预测企业收益现金流不相关的其他资产等。在收益法评估实践中,有些评估师往往忽视对这些非经营性资产或溢余资产的了解、分析和界定。例如,有的企业帐上有大量的货币资金,这时就需要对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