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 R144关于事故紧急呼叫系统(AECS) 的统一规定1
标准适用于:(a) 第 Ia 部分:对拟作为事故紧急呼叫设备(AECD)的一部分而安装的事故紧急呼叫组件 AECC 的认证
(b) 第 Ib 部分:对拟安装在 M₁ 和 N ₁ 类车辆上的事故紧急呼叫设备 AE CDs的认证
(c) 第Ⅱ部分:关于配备已通过 Ib 法规认证的 AECD 的事故紧急呼叫系统(AECS) 的 M₁ 和 N ₁ 类车辆的认证
(d) 第Ⅲ部分:关于配备没有单独通过 Ib 法规认证的 AECD 的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AECS) 的 M₁ 和 N₁ 类车辆的认证
不适用于:(a) 通信模块功能和通信天线功能,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b) 召集公共服务应答方(PSAP)的最小数据集(MSD)的附加数据、数据格式、 数据传输机制和逻辑、数据交换协议、这些模式之间的操作模式和条件、测试呼叫和测试数据传输的性能、对基础设施接收的协议命令和网络注册逻辑的响应;(c) 隐私、数据保护和个人数据处理;(d) 定期技术检查(PTI);(e) 车辆翻车时自动触发 AECS
车辆,(a) 在联合国第 94 号条例和联合国第 95 号条例的范围内,都没有配备自动触发 AECS;(b) 在联合国第 94 号条例范围内的 M₁ 类,且未配备正面安全气囊;(c) 在联合国第 95 号规定范围内的 N₁ 类,且未配备侧安全气囊;(d) M₁ 类,且总允许质量超过 3
5t; 和(e) 装甲车辆
应被排除在本法规的范围之外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位置的确定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予以认证
但是,如果申请人选择在没有本法规中所述 GNSS 定位的情况下申请认证AECD/AECS 或 AECC, 则适用缔约方的国家要求
碰撞前的免提音频性能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