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XX县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范文合集XX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单位:XX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07)266号发布日期:2007-11-26执行日期:2008-1-1XX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XX县区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第1页共7页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
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计划第七条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