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精选]XX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养护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XX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XX年12月16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2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1页共7页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认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第八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第三章养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2页共7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