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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VIP免费

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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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XX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XX省国土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国土发〔1999〕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不应由《拍卖法》调整。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法》立法中采纳了此项建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上述原则,不得另加扩展。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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